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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河流)规划的法律法规
江河流域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安排,也是水利建设的基本依据。为了提高规划的科学水平,明确规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1982年水利部颁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试行),这标志着我国江河流域规划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充气芯模。
经过多年的实践,水利规划工作者对流域规划有了较深的认识,认为《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试行)需要完善和修订。1997年,水利部根据《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在该规程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规划经验,编制颁布实施《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97。并且,为进一步明确中小河流开发规划要求,1998年水利部还颁布实施《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导则》SL 221-98。这些规程、规范和导则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流域规划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为保障经济社会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江河流域规划工作。2000年,水利部编制出版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但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之后,认为其中有些条文不适合摘人,而有些条文应摘人但又未摘人。因此,2002隼,水利部又对其组织修订,并于2004年对重新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