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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缆道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对水文缆道运行规程规定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用缆道作交通工具等,以避免因超负荷而带来系统安全问题,如钢丝索断裂、钢丝索跳出滑轮等。由于水文缆道的运行控制、制动装置、安全保障措施仅针对测量装置的运行控制,达不到交通工具的要求,因此,规范规定严禁用缆道作交通工具。此外,条文强调了几个注意事项,如为保障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高空作业应系保险带;为保障安全生产,要求注意缆索下的行人,注意上下行船及漂浮物等,以避免缆道升降运行对缆道下的行人、过往船只造成危险,同时,也避免上下行船及漂浮物对缆道运行安全的影响充气芯模。
为了保证安全操作,条文对各缆道站的安全装置的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应配置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以确保发生意外情况时的紧息制动,避免或减轻意外情况可能带来的损失。在缆道极高、极远、极近处应设置标志或限位保护装置,以避免或减少因距离远而造成的意外操作控制失误。在通航河流进行测验时,必须按航道部门规定,设置明显的测量警示标志(带夜间红色警示灯),以确保过往船只和缆道运行的安全。应配置探照灯等照明装置,以保障夜测时的安全操作,以免视线不清而对河面漂浮物避让不及造成缆道毁损事故,同时,也保障过往船只能看清缆道运行状态,避免危险发生。